新税法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对于新税法颁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并享受现行减税和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提供了以下过渡性优惠措施:  1.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尚未完全享受五年定期减免税优惠(例如“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的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于那些尚未开始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他们的优惠期限将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因此须关注:  1.新税法没有给予出口型企业任何的税收优惠。给予出口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被认为违反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以给予出口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现已废止。  2.新税法不再提及再投资退税的有关规定。  3.新税法提供了两种低于25%标准税率的低税率,但并没有详细说明纳税人如何被判定为可以享受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或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  4.新税法规定过渡期优惠仅适用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未对截止日期予以明确,例如,成立日期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日期,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还是外国投资者注资的日期,抑或是其他的日期。  5.对于那些设立在经济特区的享受现行低税率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新税法并没有详细说明15%的优惠税率将如何逐步过渡到25%的标准税率。可能会是在五年的过渡期内,如下表所示,以每年递增2%的方式逐步过渡。  6.对于目前按较低税率纳税的企业,而所谓优惠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将不会有过渡性优惠的安排。  7.对于那些在新税法颁布的日期和新税法生效的日期之间成立的并且将在2007年内取得利润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他们仅可在2007年度享受现行税法下提供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