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生产企业能适用哪些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我们是一家加工生产企业,于今年新办成功,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投资,企业成员全部是下岗职工,请问我们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应如何办理?我们还能适用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财税186号(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