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是怎样规定的?来源:北京地税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