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优惠,执行时间如何确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梁影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期,某新成立的公证机构来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所要咨询的是这里的“开业之日”如何确定,同时也还有纳税人来电咨询,像诸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的执行时间,有的是开业之日,有的是生产经营之日,还有的是获利年度之日,在实务操作中如何予以正确理解与运用?  答: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具体适用上包括二大方面的注意事项,一是减免税程序适用上的审批与备案,另一方面是具体执行时间的确定。  一、减免税程序运用上的审批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具体执行时间的确定。  关于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一般而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的适用规定上,应作以下区分。  (1)开业之日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另外对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就本案而言,由于公证机构(医疗机构等)无须领取营业执照),但其成立应经过司法部门的审批与备案,因而其开业之日的确定,即应以司法部门批准成立之日作为所得税优惠减免适用之日。  (2)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针对此种情形,其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9笔收入之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规定,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9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9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  (3)获利年度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9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明确规定,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9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一般来讲,税法上所讲的纳税年度是指弥补亏损后开始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获利年度也是指开始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而不是指企业有会计利润的年度。因此,这里纳税人应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予以界定和区分。  因此,纳税人应结合企业的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正确履行程序性义务,同时还应对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避免因错过时机而得不到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待遇。同时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掌握执行。(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