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破烂儿":税收政策有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太君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人数众多的"拾荒游击队"被统一管理。随着循环经济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一个被国外称为"静脉产业"(收破烂儿)的新兴产业一定会在中国大地兴起。近几日,一些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业主不断向笔者询问,与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有关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对此,笔者把有关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一是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9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是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和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发电、风力发电、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规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四是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最后,笔者提醒纳税人应该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  1、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3、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4、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