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收优惠支持可持续发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大详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传递了国家对可持续发展关注,给予了全面的税收优惠,落实科学发展观,具体包括: 一、免征综合利用资源收入 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现行政策适用:目前针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其优惠政策依据为财税字「1994」001号,具体包括: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它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适用于《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政策分析: 1. 取消了定期减免,采用按项目减免,实质可以理解为延长减免期限; 2. 改变了减免方式,新税法直接对收入减计收入; 3. 拓展了减免基数,旧税法强调所得,而新收入强调了收入 4.简化了实际操作,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为一般为联产品,不同于一般生产的产品生产成本的核算,新税法强调了收入,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操作。 二、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征免征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现行政策适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9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第159号)规定,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包括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 2002年5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颁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政策分析:新法强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首先扩大了优惠范围,特别增加了节水项目,其中节能项目中原包含在环保产业内,其次扩大了减免税的金额,前期只是执行了30万(含30万元)净收入以下免税,新法将项目全部所得纳入减免税范围。 注:节水设备目录《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9批)(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1」5号)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3」12号) 三、购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实行投资抵免 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现行政策适用: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 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政策分析:对原技术改造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进行改变,其不再局限于较为笼统的技术改造,而是直接进行了限定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体现了作为政府应有的角色,即支持对社会层面的投资,而不是简单企业层面如增加效能,增加产量的技术改造。 四、对购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现行政策适用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国税发「2003」第113号、国税发(2000)84号) 政策分析按照政策的延续性以及新所得税法对环保,节能节水的关注,理想的预期对环保、节水节能设备允许执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五、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科研项目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第三十条*9款 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现行政策适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策分析企业针对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技术研发费用理应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行为。 通过上面对新所得税法的政策解读,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可持续发展给予了全面的支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囊括产,研,销,购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研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生产,可以享受免税,促进购买,可以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对购买后生产的产品所得继续给予免税。 企业应及时把握政策契机,认清政策方向,加强自身建设,融入可持续发展的大潮,同时针对2008年即将执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努力营造条件,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迟来的公平不公平,等来的公平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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