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源:赤峰经济投资环境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9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赤峰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兼并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县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建工业企业和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关停、破产的现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奖励;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的50%给予奖励;涉及新占地的耕地占用税、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税、契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的5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对区外投资者5年内按“免三减二”给予优惠,对区内投资者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 (二)对现有企业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扩建等新增加的税收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的5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对区外投资者5年内按“免三减二”给予优惠,对区内投资者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区外投资者来我县改造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采取合资、参股兴办工业企业,以外来投资股份比例享受本条(一)款的优惠。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奖励;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的5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对区外投资者5年内按“免三减二”给予优惠,对区内投资者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 (五)新建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自开业之日起,经财税部门核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镇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对区外投资者5年内按“免三减二”给予优惠,对区内投资者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 (六)兴办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自经营之日起,经财税部门核准,营业税5年内由所在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的50%给予奖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镇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的5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对区外投资者5年内按“免三减二”给予优惠,对区内投资者3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 (七)从事治山、治沙、治沟、治水等农业开发生产,新增加养殖业、种植业收入,对区外投资者十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生产的农畜产品五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区内投资者农业税、牧业税5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农业特产税5年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数额给予全额奖励。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农、牧、林、水利等资源,土地出让金优惠60%;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造地费;原材料工业、生产加工型工业,土地出让金、造地费优惠50%;其它类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30%. (二)收购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优惠,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三)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土地,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业的土地出让金优惠60%;从事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期限,最长可达50年,期满可以续约;植树育林的,享有林木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出售;(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50%以上的,或已形成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五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涉及办理证、照等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 (二)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以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到县对外开放办公室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并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凭审核手续到企业收费。 第六条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根据我县需要,硕士生、博士生愿意来我县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待遇可以协商解决,上不封顶。 (二)对携带重要科技成果来我县的急需人才,其成果可以参与入股、转让,该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由用人单位据其贡献给予经济效益额10%以上的物质奖励。 (三)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经济顾问,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对县外来我县投资的项目,采取联合办公的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允许县外投资者来我县落户,可由农业人口自愿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来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并免收借读费。 (四)县、乡镇有关部门要优先向投资者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水、电、供热、通讯、运输等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八条 在本规定执行中涉税问题及遇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投资者要求,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赤峰市有关规定执行。县政府出台的“一区四镇”开发建设政策同时有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家政策优于本政策的,按自治区、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外引内联优惠政策的规定》(宁政发[1994]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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