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林右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源:赤峰经济投资环境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9条、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旗内外投资者来我旗投资兴业,促进我旗经济发展,结合我旗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旗投资兴办实业、购并企业、开展商贸和在技术人才等广泛领域合作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收优惠 (一)新建工业生产、加工型企业、购并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由所在地政府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建工业生产、加工型企业、购并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部分3年内每年按当年实际上缴数额,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三)在我旗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和发展家、牧、林、水等开发性事业的,从投产之日起4年内每年按实际上缴税额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上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它地方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税)2年内每年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实际上缴额进行奖励。 (五)收购关停、破产的现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享受本条*9、二款规定的优惠政府,4年内享受本条第四款所例其它地方税奖励政策。 (六)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扩建等新增加的税收部分,享受本条*9、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兼并或投资于老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扣除老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9、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地方税享受本条第五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的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税、企业所得税),3年内每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年实际上缴税收的50%给予奖励。 (九)新建专业市场,自开业之日起试营业一至三年,在试营期内,不收取任何税费。 (十)对来我旗兴办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从经营之日起,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3年内每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年实际上缴额的50%给予奖励。 (十一)从事“治山、治沙、治沟、治水”新增的种植业收入5年内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农业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生产的农副产品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地方权限内所享受税收优惠参照国内投资者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奖励资金部分,按当年实际发生数,由同级财政按季度进行拨付。 第四条、用地优惠 (一)投资者在土地资源使用上优先,在建设选址上优先。以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出让金的,按标定地价的70%优惠。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最长不超过两年),但不享受70%的优惠政策,投资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二)凡带资成片连建搞房地产开发,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租金,利用现有场地办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办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租金。 (四)收购关停、破产的现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全部产权并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开发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基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土地使用期限30年,期满可以续约。利用“五荒”植树、育林的,林权归已,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第五条、收费优惠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限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免于收费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籍调查登记费。新建、改造营业设施,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免收行政性收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要求卫生免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 以上免费项目可收取证照工本费。 第六条、落户优惠 (一)凡投资者要求到旗内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免费落入大板镇城镇户口。 (二)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学等方面与大板镇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奖励办法 (一)中介人引进有偿资金的按引进额的1—3%予以奖励,通过非官方渠道以资助、捐赠等方式引进无偿资金或物资的,分别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和物资值的5%予以奖励(不含赈灾捐款)。 (二)以设备投入方式引进项目投资的,根据同类产品、同期价格及先进程度折成货币价格,按设备价值的1.5%给予奖励。 (三)以高新专利技术,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投入方式引进项目投资的,根据投资或入股的无形资产的实际评估做价,按2%给予奖励。 (四)向国家、自治区争取计划外国际或国家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争取有偿低息资金的,按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扣除前期费用外,其余部分奖励给有功人员。其他旗内外人员和单位,引进上述资金奖励标准同上,奖金全部归引资人和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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