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市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以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投资,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用地*9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40%.第二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20%.第三条 在市政府指定的工业区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优先使用土地,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属存量土地的,每亩地价1.5万元;属新征土地的,每亩地价略高于取得该宗用地的成本价。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股给予支持。  二、项目用电第四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电,由投资者出一半费用,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五条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电,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无偿接到厂界。  三、项目用水第六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水,由市政府协调,按工程成本价将供水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七条 开发100亩以上连片水产养殖项目、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项目,市属水费减50%.  四、项目收费第八条 市政府指定木棠经济开发区和白马井经济开发区为发展工业无费区。在该区兴建工业项目,免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在其他地区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60%.第九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40%.第十条 开发等深线5米以下的浅海养殖项目、海上旅游项目,免交3年市属部分海域使用费。  五、项目税收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的30%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支持该项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支持该项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从事种植业、畜牧养殖业的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市政府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80%作为投资连续3年投入支持该项目。  六、项目审批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联审制,对所有可行性项目作一次性联审通过。  第十五条 市行政服务监督中心各窗口单位受理我市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申请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按各职能单位承诺,限时办结。  七、项目保障第十六条 在我市投资兴建的项目,因治安原因造成企业损失,市政府负责协调赔偿。  八、项目奖励第十七条 引进工业项目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9年上缴市级财政税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引进者。  九、项目服务第十八条 市政府树立三个观念:顾客是企业的“上帝”,企业是政府的“上帝”,企业好,政府就好;政府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把企业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让投资者发财,求儋州发展。  第十九条市政府向企业作出五条郑重承诺:提供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快捷便利的办事渠道、周到有效的协调服务、整洁优美的周边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条件。  十、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儋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