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收方面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执行。主要有:  (一) 在文昌兴办的企业(全国统一规定税率的企业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只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 在文昌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五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如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获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本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旅店业等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 设在文昌的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其亏损额可以从下一年度企业经营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再顺延抵补,但连续抵补期不超过五年。按规定抵补亏损后的所得余额,应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凡从文昌的企业获得利润的境外投资者,在文昌市境内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 40%.投资经营期限不足五年而撤出的,应当补缴回上述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五) 设在文昌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他外资金融组织,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七) 对 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包括追加投资)内进口的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件,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186)类项目和限制乙类(共87类项目)的项目,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材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 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硅铁、锡砂外,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或利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 20%以上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十) 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优惠。  二、土地、海域使用和建设方面  (一) 鼓励投资能耗少、高新技术、先进出口型工业企业,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其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全免。  (二) 鼓励投资海洋开发。其经营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可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文昌市海洋开发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其海域使用金市政府收益部分减半收取。  (三) 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对投资开发旅游业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减半征收。  (四) 上述第 (一)、(二)、(三) 条所列以外的项目投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收30%;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收50%;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免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五) 投资工业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投资其它项目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六) 承包荒山、荒坡等开发项目的,属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在三年内缴清。  (七) 市政府确定设立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重点项目投资可优先安排土地,并采取低地价政策。  三、投资保障方面  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成立“市招商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咨询到办理投资手续等一系列优质、快捷、周到的服务。  (一)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限制“门坎”。  (二)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筹建开业,后到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年内),领取外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 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分批注入。其中,前一个月内注入 25%,余下的一年内投足。  (四) 投资者设立企业不必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资料。  (五) 凡属高新技术工业的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 500万美元(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试行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确保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 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且一律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七) 在文昌市投资兴建的项目,因治安或行政不当原因造成企业损失,市政府负责协调赔偿。  (八) 市政府为在文昌市兴办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促进其实现双向选择,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 、财政扶持  (一) 设立文昌市产业发展基金(具体办法另行确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扶持企业。  (二) 凡在文昌市兴办的工业企业 (原国家投资的电力企业除外) ,其上缴的增值税市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给予 企业五年内 50%的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经营。  (三) 对在文昌市兴办的企业(原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的纳税大户,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新办企业( 2003年1月1日后开业的企业,下同)在投产开业的头5年内年纳税或老企业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年增加纳税(市地方所得部分,下同)达50万元至250万元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纳税额(市地方所得部分,下同)20%的财政扶持;新办企业年纳税或老企业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年增加纳税达251万元至500万元,市政府给予企业纳税额25%的财政扶持;新办企业年纳税或老企业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年增加纳税达501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纳税额30%的财政扶持。  (四) 鼓励投资高新技术工业。对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获省级以上鉴定)在建成投产的头 5年内,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按本“财政扶持”办法第 (二)或(三) 项规定实行财政扶持外,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和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市地方所得超上年部分,由市政府再给予 20%的财政扶持,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 鼓励投资发展大商场。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建成开业的头 5年内,年上缴税收市政府所得部分达50万元至250万元,251万元至500万元,501万元以上的,按上述“财政扶持”的规定分别上浮10%、20%、30%实行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经营。  (六) 鼓励投资建设大市场。对新办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的),在市场建成开业的头 5年内,由市统计部门认定,当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市场投资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市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给予企业50%的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经营。  (七) 享受本财政扶持优惠办法有重复的,按*6项的优惠执行。  (八) 属市级征税的企业的财政扶持,由市政府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属镇级征税的企业的财政扶持,由镇政府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五 、奖励  ( 一) 奖励投资有功者。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投资总额在 1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府授予“文昌市开发建设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投资总额在50万至1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市政府授予“文昌市开发建设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二) 调 入文昌市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安排住房,其子女入学就近安排到重点学校就读,优先安排随迁亲属、子女的工作。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对其科研成果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技术人员( 含原在本市工作的同类人员)可上浮一级工资。  (三) 为文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 奖励。凡经招商部门审查核准,引进 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9年上缴税收金额的 1%一次性奖励给引进者。  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适用于此奖励办法。  六、附则  过去颁发的优惠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优惠办法解释权归文昌市人民政府。  本优惠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