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权益性投资收益征免税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孟宪民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征免税作了较大的变动,由原来的全部征税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入免税。下面加以解读  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的第四项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说,税法从总体上说,对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征税的,只是对一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收益列举为免税收入,属于列举免税。  二、什么样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进行了统一,由原来的地区优惠为主转向了产业优惠为主。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行业都是国家支持或鼓励的项目,所以对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更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初衷。  三、对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取得的境外权益性收益的税收政策变化不大,仍然是按规定征税,对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按规定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四、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由于涉及权益性投资收益征免税的政策涉及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这里对此加以说明,以利于理解权益性投资收益征免税的政策的理解。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是这次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加的概念,并在税法中对其作了明确的界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单位:河北省滦平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