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龙江县投资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快我县工业发展步伐,拉动县域经济快速增长,推进“工业强县”进程,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投资的方式及重点产业 1、投资者可用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允许的其它方式进行投资。可采取合作、联营、参股、BOT ( 建设—运营—转让) 、TOT (转让—运营—转让)或其它方式进行投资。对获取工业园区 ( 含工业开发带,下同 ) 基础设施建设权和特许经营权的 ,可采取合作、联营、参股、BOT(建设—运营—转让)或其它投资方式,并允许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 2、投资的重点产业。鼓励投资者围绕“三大主导产业”选择项目进行投资:以玉米深加工 、绿色食品加工等项目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以肉羊、肉牛和乳制品深加工项目为主的畜产品加工业 ,以水泥、钢铁为主的建材工业。 二、放宽投资限制 3、对投资者不分区域界限、身份、方式,一律实行同等待遇。 4、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新建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逐步到位。企业只要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20%以上,经验资部门验证,即可登记发照。1年内实收资本追加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到位。注册资本的构成包括货币 、实物 、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财政奖励政策在政策优惠期过后或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可享受下列财政奖励政策: 5、对现有纳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年度实缴税金在 10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实缴税金的2%、3%、4%、5%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6、对新投资企业人的奖励。投资商创办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等额予以奖励。对增值税率为零,固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固定投资额度的1—5%. 7、对乡镇招商引资的奖励。各乡镇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可由乡镇提出,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因新建企业实缴税金增加,使乡镇财政收入相应增加10—30万元(含30万元)、30—50万元(含50万元)、50—100万元的,分别奖励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各5000元、10000元、15000元。 8、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对引进年实缴税金达10万元以上的,视贡献大小,财政按企业投产之日起*9个年度实缴税金的1%—10%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四、土地优惠政策 9、启动老企业和新建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标准的50%收取,也可以采取政府挂牌、与启动老企业和建设新企业进行捆绑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招商引资的企业无论在何地建厂,收取的土地年租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乡级财政。 10、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后投政策,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收费优惠政策 11、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免收基本建设期间和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的县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筑统筹和失业保险除外,下同);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收各种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工业园区企业5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融资服务政策 13、法人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要求的,在县级金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10日内予以办理完毕。 14、对科技含量高、效益好、规模大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县政府可做一定比例的无偿固定资产投入,并负责争取专项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15、对招商引资企业,金融部门在开户、结算等业务方面,可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业务,后补办相关手续。 七、特殊优惠政策16、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内500强、知名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直接进入工业园区 . 17、工业园区内所需的电力、给水、排水、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采取多元投入的方式达到“五通一平”标准。 18、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工业园区规划,可先开工,后补办相关手续。 19、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土地出让金缴纳后,10日内全额返投企业。 20、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21、对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县级待遇(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县委、人大、政协副职),并纳入财政供养。连续3年达标的,终身享受此项政策。 22、对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享受副县级待遇,由财政供养,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 23、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和领办工业企业,按单人计算,年实缴税金在5000元以上的,其中进行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单人计算,年缴税金3000元以上的;实行股份制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单人所持股份或所占经营比例部分(经公证),年实缴税金5000元以上,其中进行农畜产品加工在3000元以上的,实行保职、保薪。如果领办、创办企业期间没达到所规定的标准,本人自愿可以回原单位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招商引资引荐人,又被企业任用的,所招企业年缴税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保留本人的职级和工资。 24、对连续三年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财政提供资金入养老保险至退休年龄,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放养老金。 25、对各乡镇洽谈引荐的工业园区项目或在县城内新上项目,优惠期过后,按实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100%分配给相应乡镇。 八、服务保障政策26、对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为投资商及其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子女自愿选择县内学校,并免费入学。 27、新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时 ,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实行挂牌保护;外来客商的个人用车 ,公安局发放专用车辆特别通行证;外来客商投资企业负责人,招商局发放贵宾卡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收费和检查。 28、对重点企业实行终身服务责任制。县级领导和指定部门对企业实行岗位终身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29、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和投诉中心随时受理企业举报,接到举报后,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 30、县直各部门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因工作特别需要进入工业企业检查,需经县委、县政府同意。 31、非生产加工型招商引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优惠政策。 32、已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签定合同时承诺的政策执行,同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服务及奖励政策。 九、附则33、本政策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龙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龙政发[2003]14号)、《龙江县招商引资特殊优惠和服务保护政策》(龙政发[2003]15号)同时废止。 34、本政策规定由龙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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