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边村重工业产业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中原崛起战略、建设郑汴洛工业走廊和加快推进郑汴一体化进程的要求,根据开封市“十一五”规划总体纲要,规划建设“开封市边村重工业产业区”。边村重工业产业区是中原城市群规划中所确定的“郑汴洛”工业走廊的东部端点,是发展工业的优势区域。开封市边村重工业产业区总规划面积18.4平方公里,园区功能分为工业区、居住区、综合区、综合服务区和高效农业生态园区。其中工业区依据工业门类划分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配件及农机设备制造业三大产业区。边村重工业产业区将依托得天独厚的交通优势和雄厚的工业基础, 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服务业,大力发展物流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建设成为开封市重要的对外开放窗口、外来企业创业发展基地和招商引资平台。 *9章 总 则*9条 为加快开封市边村重工业产业区的开发建设步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管理行为,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本着“借鉴沿海,优于内陆”的原则,结合边村重工业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开封市边村重工业产业区遵循加快发展的方针和内联外引的原则,深化改革,推进全方位开放,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区投资创业。 第三条 招商引资坚持从开封市实际出发,着眼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招商政策优惠稳定,运作方式灵活变通,把开封市边村重工业产业区办成高效一流的工业开发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项目引进条件第四条 在工业区内兴办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符合工业区的产业设置规划,依法禁止兴办技术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进园建设基本条件:(一)建设项目单位投资密度不低于每亩100万元,属产业区工业用地项目。对高新技术建设项目的中、小型企业用地规模及其他急需用地企业尚达不到以上要求,根据产业区总体规划布置,安排进入标准厂房区。 (二)申请入驻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确保建设资金按期到位。原则上项目应在签订入园协议1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完毕。 1.建设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得到银行承诺。 2.建设项目办理投资计划时,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30%,并存入银行专户。 第六条 凡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厂区平面布置图,所需设备清单和价格表,项目总投资额30%的有效资金证明,企业业绩相关材料。经边村重工业产业区管委会审核并报请开封市新区建设指挥部确定后,办理相关入园手续。 第七条 在符合项目进入工业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如下进园的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以上。 2.年外贸出口200万美元以上企业。 3.区级以上重点企业。 4.经认定的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5.各工业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第八条 工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未经管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职能部门一律不准进入产业区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九条 工业区实行无偿项目代理制度,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 入驻工业区企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规划、建筑、环保设计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属于经营性受费的按50%收取,属行政性受费的除工本费外,其他费用免收。 第三章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工业区以灵活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由开封市新区建设指挥部统一协调、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符合入园建设规定、入园征地建设的生产性项目,按照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企业以*3惠价格交纳征地费用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在工业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600万美元)以上且财税贡献大的生产性项目,可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四条 进入工业区企业建成投产后,其土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如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经管委会同意。 第十五条 禁止闲置土地,在下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进入工业区企业须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只拉围墙或开工建设未达到进度要求的项目,经管委会核实确属建设方自身原因,取消项目选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入驻工业区的企业需照章纳税,市政府依据赋予项目的优惠政策奖励企业。 第十七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内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自第六年起的5年内,企业所得税属同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兴建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值70%以上),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以及纳税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采取 “一事一议,一项一策” 的方式,享受特殊优惠。 第二十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自主招商,吸引外来企业入园兴办实体。鼓励客商和边村新城所在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对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优惠,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使用期间所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对引资或融资成片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中介人,区人民政府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 第五章 资金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享受市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市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举全力向园区倾斜。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封市边村重工业产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条款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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