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和企业捐赠公益事业 可享缴税优惠来源:作者:汤静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个人和企业捐赠公益性事业可享缴税优惠。昨日市财政、国税、地税、民政四部门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并结合通知出台了一系列免税申报的办法。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官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相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财政局官员介绍,民政部门将对全市的所有捐赠票据进行统一核销。在收到捐款后,接受捐赠的团体应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接受捐赠现金收据”,并加盖接收单位财务专用章。  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的,在捐赠后当期把这个票据交给单位的财务人员,单位财务人员按照税收的相关规定计算捐赠者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捐赠者是自行申报个税的,在捐赠后,应在当期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捐赠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据了解,按照规定,企业一般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一般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民政局官员介绍,按照规定,纳税人如果向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没有取得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救助性捐赠票据”的单位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是可以通过定向捐赠的方式享受到。例如,一企业想为一个福利院进行捐款,企业可以通过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总会捐赠,并指定这笔捐赠的钱用于这个福利院,那么企业也能享受到税前扣除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