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收方面 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均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从境内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6、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执行,即设在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二、通关方面 1、海关对区内企业进出境货物采取“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加快通关模式。 2、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 3、区内企业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 4、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凭加工区管委会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5、区内进出的货物一律在出口加工区实施检验检疫,口岸不再检验检疫。 三、外经贸方面 1、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体、固体废物及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相应许可证配额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进入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3、区内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由加工区管委会审批。 4、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不受指定经营企业资格限制。 四、外汇方面 l、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的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帐户,所有的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帐户中支付。 2、区内企业出口货物,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3、区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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