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干个体减税来源:作者:曾璐 彭昕宁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从2007年5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条例》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国家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近日,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江苏省已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据介绍,根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则按上述的50%计算。  残疾人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提醒需要申请个体经营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办理时要带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