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将失去哪些所得税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德平 廖永红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五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那么,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将失去哪些优惠政策呢?笔者作了一个梳理,现列举如下:(一)低所得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统一实行25%的税率。也就是说以下所得税优惠税率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取消。  其他如: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也会随之无效。  (三)外国公司(非居民企业)10%的预提所得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适用税率20%征收,也就是说,原外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以下所得,可能不再执行10%的预提所得税率。  (四)外国股东自外资企业取得利润所得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含作为股东的外国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息、红利收入,应当纳入应纳税所得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原规定外国股东自外资企业利润所得免税的政策将取消。  (五)外国股东利润再投资退税。原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原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新法实施以后,这个优惠将成为历史。  (六)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对于在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从事基础项目的投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优惠: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在上海浦江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极可能被废除。  (七)特定项目投资的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会被新的统一政策所取代。  (八)其他优惠政策。如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购内资企业股权的税收优惠也可能会取消。  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有一个过渡期。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