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电部门广告及收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系列文件给予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文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2003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规定: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2004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文又规定: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文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原有规定不同的是:要求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对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并且经国务院或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事业编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台、实验台、地球站、微波站和网络中心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