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支出项目填报解读
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支出项目填报解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孟宪民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上半年,国家对企业的计税工资进行了调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中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原标准为:计税工资月扣除限额为800元,是从1999年实行的) . 由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调整执行时间是从年度的中间,即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这就涉及在纳税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问题。是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开申报还是一同申报?如果一同申报,那前后的差别如何处理。因为马上要面临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多企业目前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上述规定很好的解决了前后不同扣除标准的差别问题。但企业在具体实务中该如何处理?以下以某企业2006年工资发放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某企业共有职工90人(全年职工人数没有变化),企业2006年共发放工资150万元,其中上半年发放工资70万元,下半年发放工资80万元。在填写《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先按每人每月平均800元进行申报,并对超出部分先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6000元。对于1-6月发放的部分,就不用再调整了;对于7-12月份发放部分,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下半年人月均工资800000/90*6=1481.48元,不超过16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所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 800000-90*6*800=800000-432000=368000元。 调减了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就既解决了前后期扣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又使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符合了税收政策。 以上是下半年发放的月平均工资在1600元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以内的情况。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1600元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则只能就对下半年发放的工资中高于800元,不超过1600元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假设某企业下半年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则应作如下调整: 该企业税前工资扣除限额: 90*6*1600=864000元 在填写《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先按每人每月平均800元进行申报。已申报扣除了: 90*6*800=432000元。 为此只能对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填报数为: 864000-432000=432000元。 只能就此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当然,如果2006年下半年企业实际发放的人均月平均工资不超过800元,则不涉及上述问题。(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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