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行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来源:中国税务作者:孙群郑颖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各种税收法规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下面分税种进行介绍。  (一)企业所得税  在捐赠行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上,存在着部分免税、全额免税的情况。  1.部分免税。目前享受部分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比例上限,可以分为1.5%、3%、10%三种。  *9种,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比例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第二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也准予扣除。目前经税务机关审批适用此条规定的受赠单位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华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除宣传文化事业外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第三种,适用10%扣除上限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全额免税。享受全额免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是纳税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是在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是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六是企业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计算扣除基数的新变化。国税发 [2006]56号文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且在成本费用项目核算中规定“其它扣除项目”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对比原规定,这一变化将更有利于受捐赠扣除限额所困的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捐赠行为的优惠方面,基本类似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只是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分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或全额扣除两种。另外,个人向部分基金会如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并未规定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列支。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不受捐赠比例限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只需遵循规定的程序,防止出现“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就可以*5限度地享受到公益、救济性的优惠。  (四)流转税  流转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3.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此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  5.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六)印花税  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不多,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总的看来,捐赠行为本身在各经济体间的广泛存在和捐赠动机判定上的多义性,决定了相关税收政策的复杂性。而在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多种优惠方式的存在以及优惠资格审批制的实行,在实践中也增加了麻烦。但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和税收征管能力的增强,随着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日渐规范,捐赠行为税收政策将会日趋成熟和完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所能惠及的范围也会越来越广,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