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奥运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马金安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或单独下发了6个利用税收政策支持我国首次承办第29届奥运会的专题文件。向社会各界传递出了你为奥运作贡献,贡献可享减免税的讯息。现将涉及支持奥运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下:一、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北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6]l28号); 2、对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举办国国内特许企业出口特许商品按照出口批发价收取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该类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的相关税收(财税[2006]133号); 3、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4、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同上); 5、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同上); 6、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同上)。 二、对北京奥组委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6]128号); 2、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些分支机构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四家足球预赛城市、中国奥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比赛(香港)有限公司(同上); 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于2008年9月前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国税函[2005]671); 4、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35辆公务车(其中:帕萨特1.8T轿车5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15辆、捷达轿车15辆),特案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购进的上述35辆公务车,在2008年年底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国税函[2004]1187号); 5、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财税[2006]l28号); 6、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10号)以下政策均出于此文件); 7、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8、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9、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10、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13、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14、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15、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6、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三)对奥运会场馆建设的税收优惠: 1、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2、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税[2006]l28号); 3、奥运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财税[2004]38号)。 (四)对奥运会捐赠、赞助者的税收优惠: 1、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税[2003]10号);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同上); 3、对搜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搜狐公司在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互联网服务、信息技术咨询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6]771号); 4、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6]671号); 5、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6]13号); 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金额扣除;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54号)。 (五)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奖金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笼统规定为: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行对体育比赛中运动员的奖金或其他奖赏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有以下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项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