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长江福利纺织工厂2003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4日《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23日《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5号)  [案例分析] 税法规定,(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凡安置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长江福利纺织工厂2003年实际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40%,经批准免征所得税,则长江福利纺织工厂2003年可以免缴全部33万元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