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如何审批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一)新办企业减免税 1.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新办企业减免税的类型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等应用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实际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财税字[1994]1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1号) (三)技术转让收入免税 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税字[1994]1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6]256号)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4]1号) 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国税函[1996]256号) (四)劳动服务企业减免税 劳动服务企业概念: 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有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人员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国税发[1994]132号)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离退休等各类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94]财税字001号) 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减免税。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的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所得税额减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当年新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通过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校办企业减免税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规定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财税字[1994]1号) 党校所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5.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1号文件及本文*9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5]8号) 6.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7.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0]25号) (六)福利企业减免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废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废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废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废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废职工名册)。 ([94]财税字001号) 4.享受税收优惠的用途 (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物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94]财税字001号) (八)“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暂行条例》) 2.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实施细则》)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94]财税字001号) 5.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55号) (九)自然灾害减免税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十)科研机构减免税 对转制科研的机构,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9]135号) (十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税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税项目是: (1)财政拨款; (2)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凡有符合上述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9)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10)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自发性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11)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可按条件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税发[1999]65号) (十二)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13号) (十三)监狱、劳教企业免税 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财税[2001]56号) (十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减免税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1.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它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3.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60号) (十五)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税 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企业名单略) (国税函[2000]228号) (十六)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减免税 1.对国有农口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行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3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工业必须与其它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它非种植业、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遵照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7]49号) (十七)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减免税 1.软件产业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 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执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2.集成电路产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产品是按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组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芯片和陶瓷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的,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十八)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财税字[2002]208号) 二、办理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副本); 3.《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一式三份; 4.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所属期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依据申请减免内容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 7.对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申请,应提供受灾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和照片;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主管税务受理岗受理纳税人的资料后,审阅表格是否正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填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按通知单上的约定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三)审核、录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移送管理岗。管理岗对纳税人的表格资料进行初审,并加具初审意见后将《减免所得税申报表》录入征管软件。 (四)上报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上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在征管软件上加具审核意见上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由税政部门据此制发批复文件,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并抄送纳税人。按照审批权限要上报地市级局、省局审批的,由县(市、区)级税政部门将加具审批意见的表格资料上报地市级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所得税管理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转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由所得税管理部门据此制发批复文件下发县(市、区)级国税局。如按审批权限继续上报省局审批的,由地市级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将已加具审批意见并盖公章的表格资料上报省局审批。省局审批后,将批复文件下发当地市级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将省局批复文件及资料逐级转送,直至转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五)领取文书 纳税人按通知单上约定的时间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文书。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后,发放批复文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注意事项 (一)新办企业减免税年度中间开业的执行期限 对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如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新办企业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二)减免税受理申请期限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对符合条件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凡每户企业每年减免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县(市、区)级国税局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定;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 省国税局审批;每户企业每年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国税局审批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减免所得税必须逐年报批。 (四)审批期限各级税务机关审批期限分别为25个工作日。 (五)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企业所得税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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