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区域性优惠产地证应注意的问题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年来,随着世界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签订的贸易和关税优惠协定显示了强大的活力。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便在申办区域性优惠产地证书时少走弯路。 签证范围 根据关税优惠协定的按排,每一协定的成员国会给出一定的关税减让表,在此减让表内的产品,凭规定格式的产地证书在进口成员国的海关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关税减免,由此对产地证书的签证范围也有了界定。对此,企业可能不太适应,因为GSP对签证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所有的出口产品无论其是否在给惠范围(享受关税减免的产品范围)内都可以申请办理GSP FORM A证书,应该说其签证范围大于其给惠范围。 和GSP产地证书不同,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范围与关税减让的范围是重合的。因而,企业在申办此类产地证书前应当对出口产品有一个准确的HS归类,避免盲目申办而做无用功。 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判定产品原产地的依据,和GSP原产地标准一样,区域性优惠关税协定中的原产地标准将原产品分为两类进行定义,即完全原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品。 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在申办GSP产地证时“习惯”于申报产品为完全原产,这种习惯的形成源于企业对原产地标准的误解,特别是企业错误地将产品是否含有进口成分与享受关税与否、享受关税优惠幅度的大小直接挂钩,造成企业在申办原产地证书时谈进口成分“色变”,有意或无意地将自己的产品申报为完全原产,形成不如实申报。和GSP一样,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标准并不排斥使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的产品,并且鼓励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标准规定,在判定货物原产地时,可将来自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原材料视为本国成分。进口国海关对优惠协定项下的进口产品都有一套核查程序,尤其是在实施的初期,会进行相对严格的核查,企业应如实申报原产地标准,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证书填写 产地证书是货物原产地的证明形式。每一种产地证书的每一栏的填写均有其规范。签证人员在审核GSP产地证书的过程中常常碰到L/C要求或客户要求与签证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例如L/C上的品名过于笼统,不符合签证规定关于填写具体货物描述的要求;又如客户不顾产品的实际情况如何,强行要求原产地标准一栏显示完全原产等。签证规定的制定依据来源于给惠国的给惠方案或原产地规则,不符合其规定的产地证书将有理由受到进口给惠国海关的质疑和退证查询,其货物的清关会随之受到影响。 当然,我国的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是结汇,最在乎的是产地证书是否符合L/C或客户的要求,这完全可以理解,因此签证人员也会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采用一些变通的方法以满足申办企业的需要,尽可能两者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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