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文化教育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文化教育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法规和文件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1994年5月1日起,⑦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规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4年、1995年、1996年已征收入库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原税款入库渠道分别退还给企业。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2号)规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①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②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③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取消《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9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②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③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①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②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4号)规定:从2005年3月22日起,①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亚冬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②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亚冬会体育场馆建设所需的进口设备,按现行政策规定,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③对亚组委为举办亚冬会进口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包括:亚奥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和比赛用消耗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④对亚组委、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直接用于亚冬会的非贸易性文件、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单位(文件规定的印刷企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原来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的增值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 6、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两类,至于哪个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哪个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确定。但是,不论是报批类减免税还是备案类减免税都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后执行。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或登记备案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具体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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