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技术改造与技术转让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规定: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有关规定,抵减当年新增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9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规定: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②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  3、《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9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5号)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该《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