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部队铁路与电力企业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部队铁路与电力企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规定: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48号)规定:对军需工厂(指1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核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作战部队每个单位只保留一个),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规定: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7]33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规定: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本通规定免征的税金及附加,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112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规定: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的规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资产,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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