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房地产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营业税暂行条例税收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①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②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③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④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⑤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以后,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规定: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以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根据财税字[94]2号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取得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根据财税字[94]2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自2002年8月1日以后免征营业税。  二、几点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营业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