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部队及粮食储备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规定: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为军队提供的内部服务继续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月1日以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自1999年4月22日以后,供销社保管储备棉取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4号)规定:自1999年12月31日以后,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营业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