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例 丰县福利印刷厂成立于1999年9月,是丰县教育局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法人代表董瑞恩,主要经营:教学材料,服装,涂料,木制品,经营地址丰县凤城镇丰砀路16号。该企业在成立初期固定资产投资16万元,仅由一台印刷机和十台缝纫机以及简易的生产厂房;流动资金投入只有4万元;职工总人数仅为28人,生产工人24人,其中残疾人13人;产品主要是县教育局管辖内的学校用练习本和校服,生产规模较小。  近六年来,我们一方面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增值税返还手续,共返还税款218.86万元,缓解企业资金的困难;同时利用税务系统的内部关系,四方联系积极为企业扩大业务范围,使企业做大做强;第三,企业也能认真落实和合理使用减免税税款:每年用于更新设备和厂房以便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占减免资金的40%-50%;其余为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其他社会福利,使残疾人能够安心地工作。  二、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国家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建立“四表一册”并通过省级民政、税务部门检验合格,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其中,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增值税的照顾。对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即困难性退税政策。  三、启示  税收政策的支持,企业的积极努力,该企业现拥有职工84人,安置残疾人34人;固定资产191.6万元,其中:先进的印刷设备两台、缝纫机近40台、裁剪机2台等;业务中的校服和教辅材料已做到了丰县周边的单县、砀山、鱼台等地,产值和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丰县福利企业的龙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