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契税优惠延长解读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表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我国将把其执行期限延长3年。此前《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这次,有关部门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原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那么我国在契税政策方面作过哪些重要调整?财税[2003]184号文件对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作了哪些规定,其延长优惠3年的目的是什么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10月下发了《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为企业各种改组改制中涉及的契税政策给予了明确,并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改制重组行为涉及的契税给予免税优惠。财税[2001]161号文件由于规定的优惠对象比较有限,而且在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能带给企业的税收优惠大打折扣。 为了支持企业的改制重组,不增加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8月又下发了财税[2003]184号文件,对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所谓“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买相关政策。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在财税[2003]184文件执行过程中,对企业改制重组支持的效果十分明显,但该政策已经于2005年底到期,考虑到各地企业改制重组的任务还比较重,而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对地方的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对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延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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