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促进科技进步有何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国对促进科技进步有何税收优惠?  答:1.针对税前应税所得的优惠。主要分为永久性差异优惠与时间性差异优惠。永久性差异优惠主要表现为盈亏互抵、纳税扣除两种形式。盈亏互抵是指企业某年度发生的亏损可用以后年度的实现利润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或以以前年度已纳税利润弥补,退回以前年度的已纳税额,这种方式对营利不均衡且存在一定创新利润的企业有较大刺激作用。纳税扣除是指企业在从事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经营过程中,除正常成本费用项目以外,对某些特殊项目允许按一定比率或定额从税前利润中扣除。  时间性差异优惠主要包括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尽快收回投资额,增加前期活动所需的资金。延期纳税的主要作用是当企业资金紧张时,帮助企业暂渡难关。  2.直接针对税额的优惠。主要有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减免税收三种形式。  再投资退税是以已纳税利润再投资进行科技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等活动给予退税;投资抵免是指对折旧性资产投资时,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用当年及今后的所得税抵减,以减轻投资者税负。减免税是指对从事技术进步活动的一部分所得免税或减税。  3.税率性优惠。是指对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活动等给予较优惠的税率待遇,在一般税率外,另行制定较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