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新办企业优惠两个文件5大标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建平 龚厚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相继出台,至此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也就更清晰了。这两个文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作了如下五条规定。  1.工商注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适用范围: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3.权益性出资额标准: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4.分支机构认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5.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修订: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发[2006]103号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