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矿最近批准建设1×25MW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的减免而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l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原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正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