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办哪些相关手续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从2004年6月30日起,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改由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齐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②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③对账证不齐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需注意的是,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