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民办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有以下税收优惠。  在国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地税方面:1.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2.地方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