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颁新政鼓励发展民族贸易来源:作者:肖尧日期:2008-06-13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快民族贸易发展,搞活民族地区商品流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商务部5月发布《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民族贸易地区规划,引导国内外资金建设一批规模适当的商品集散市场,同时以边境口岸为依托,建设和改造一批以民族特色商品加工、包装、集散、仓储、运输为主的多功能物流中心;积极培育面向少数民族群众聚居比较集中的边远山区和农村牧区的民族贸易骨干企业,支持其向乡镇发展民族贸易示范网点;加大民族地区贸易促进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博览会、投资贸易洽谈会、展览会、交易会,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参加国际商品交易展示和投资贸易洽谈活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外资发展民族地区特色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 根据《指导意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除了配合民族事务、财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落实对民族贸易网点的优惠政策外,还将继续完善和实施重要商品储备政策,支持民族贸易企业承担特殊商品经营业务,利用各种资金加快民族贸易发展,建立和完善地方配套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民族贸易县,可以将辖区内边销茶、农资等商品流通交由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民族贸易骨干企业承担,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指导意见》强调指出,“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多渠道利用各种资金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加强网点建设,建设和改造民族地区商品市场和物流中心,搭建民族贸易促进平台,鼓励民族特色商品经营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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