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月入两千以下免征个税来源:作者:骆智冕日期:2008-06-16字号[ 大 中 小 ] 个体工商户、独资与合伙企业个税应纳所得税额将大幅减少。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上述企业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24000元/年(2000元/月)。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下发的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税税前扣除标准都与新企业所得税相差无几。通知规定,上述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也将可以与独资、合伙企业一样,对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从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提高到15%;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些具体扣除项目也与新企业所得税同时开始实施(2008年1月1日)。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个税扣除标准的修改是比照新版企业所得税进行的,给小型企业创造公平的成长环境,广州地税将在通知下发之后开始执行新标准。而对于1-6月份已缴的税款,他表示,“由于这些企业的个税是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月或按季预缴,到年终再清算。因此之前预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将会按新标准多退少补。”此外,他还提醒相关企业,新标准实施后,企业适用的税率未变,仍然执行5%—35%的累进税率。 据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按工资薪金征收的个税和按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税。截至2007年5月份,广东省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245.8万户,从业人员1765.23万人,纳税总额达1414.31亿元,占全省税收总额的28.5%. 个税扣除标准修改前后对比 扣除项目 修改前 修改后 费用扣除标准 19600 元/年 24000 元/年 员工薪金 960 元/月(广州) 据实扣除 工会费 2% 2% 职工福利费 14% 14% 教育经费 1.5% 1.5% 广告和业务费 2% 15% 业务招待费 3‰-5‰ 发生额的 60% (不超过营业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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