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震灾区将执行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8-09-01字号[ 大 中 小 ] 从陕西省地税局获悉,陕西省将在地震灾区执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陕西省实际受灾情况,将受灾县(区)划分为重灾区和一般受灾区两类。重灾区包括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和陈仓区,其他受灾县(区)为一般受灾区。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地税部门将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有关的补贴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重灾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企业,确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等。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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