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8-12-04字号[ 大 中 小 ]   营业税方面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