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税五项措施扶助企业渡过难关来源:作者:日期:2008-12-1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专门出台《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落实中央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  《通知》规定的五项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措施包括: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广西营业税起征点从1000元调整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从100元调整为200元。  ——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  ——加大减免税力度。将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和因历史、自然灾害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加大企业所得税扶持力度。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完善涉农免税票据使用管理,促进广西的“三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