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新产品可获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9-02-16字号[ 大 中 小 ]   深圳市对科技企业再发“政策红包”。为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市贸工局、科信局、财政局等5部门,近日印发了《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前几年我市沿用的重点新产品认定,将变身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并对通过认定的重点新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退税优惠,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统一受理期限。  为了支持深圳企业创新和加大研发投入等,我市前几年一直开展“重点新产品”认定、管理,并对入选企业的相关重点新产品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予以退税优惠。近期,市贸工局会同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调整并制定了新的《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规定,“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是指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市场应用良好的产品,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为自认定日所在年度起的两年,拥有经认定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今后可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财政资助。  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申报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的深圳企业,应拥有申报产品所采用的发明专利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二是申报企业应有良好的成长性,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在深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之和与前一年相比均增长10%以上;三是申报的产品上年度销售所产生的新增增值税不少于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