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解析“58条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孙建忠 韩粉英 赵国庆日期:2009-05-27字号[ 大 中 小 ] 去年下半年开始全球爆发的金融危机,给广大纳税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的工作部署,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扩大我市的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结果转型升级,南京市地税局最近编写出台了《帮扶企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汇编》,鼓励扩大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引导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九个方面的58条税收优惠政策,为各行各业、不同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现就58条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焦点政策进行深度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读者和纳税人有所帮助。 焦点1 在引导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哪些? 本次58条税收优惠政策中,鼓励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二手房销售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在营业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10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减免个人所得税。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在出售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在其他地方税方面:对个人销售或者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过,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手房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以前个人对所销售的二手房拥有年限从5年缩短为2年;对普通住房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从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差额征收营业税。 [案例解析] 王某2009年3月15日将其3套住房销售出去。3套住房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甲,其拥有年限为2年10个月,为普通住房,取得售房价款为50万元(购入价款为45万元);乙,其拥有年限为2年5个月,为非普通住房,取得售房价款为120万元(购入价款为100万元);丙,其拥有年限为1年8个月,为普通住房,取得售房价款为70万元(购入价款为50万元)。 如果营业税按照不享受本次优惠政策计算:甲,应缴营业税为50×5%=2.5万元;乙,应缴营业税为120×5%=6万元;丙,应缴营业税为70×5%=3.5万元。因此,合计应缴营业税为2.5+6+3.5=12万元。 如果营业税按照本次优惠政策计算:甲,免征营业税;乙,应缴营业税为(120-100)×5%=1万元;丙,应缴营业税为(70-50)×5%=1万元。因此,合计应缴营业税为0+1+1=2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营业税方面就少缴10万元。 焦点2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一年,如何理解? 为了继续鼓励下岗人员自主创业和鼓励企业安置下岗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方面,2009年12月31日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于这一延长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或是企业新增工作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的最后年限为2009年年底,享受政策可到2011年年底。 [案例解析] 李某,其与2008年9月份下岗,并同时取得下岗再就业优惠证,2009年1月1日开办一从事复印的个体经营店,本次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后,李某的复印店在2009年、2010年、2011年每年可享受*6限额为8000元的税收优惠政策。 焦点3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应如何正确计税? 对于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正确计算技术转让所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进行了明确: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案例解析] 某居民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专利转让收入300万元,该专利技术为企业自行开发的,原始入账价值为200万元(假设和计税基础一致),该专利按10年摊销,已经使用5年,累计摊销为100万元,转让前账面净值为100万元(无形资产会计摊销期限和税法一致,会计未提减值)。转让过程中缴纳印花税0.09万元,产生其他费用1万元。[注:由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这里就不考虑营业税因素了].技术转让所得=300-(200-100)-0.09-1=198.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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