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捐赠公益事业享受税前扣除来源:作者:日期:2009-06-01字号[ 大 中 小 ]   从现在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公益事业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以及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公益事业的支出,均可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加盖有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向相关部门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日前,云南捐赠公益事业享受税前扣除终于迈出了破冰之举,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已联合发出通知,启动2008年度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工作。  特别指出的是,企业捐赠公益事业,持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加盖有捐赠接收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规定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同样持捐赠接收单位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