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 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文件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再就业优惠证》。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再〔2006〕460号))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6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9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汇总表》《北京市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等); 4、企业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5、《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1,由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自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 1、本条第(一)款第2-6项资料; 2、企业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3、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 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9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75号))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4)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5)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6)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四、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五、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提交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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