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税支持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9-09-27字号[ 大 中 小 ]   1、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最低标准核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房屋出租除外)、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为零。  3、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开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普通学校以及经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开办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均可免征营业税。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  5、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兴办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