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对中小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等事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29字号[ 大 中 小 ]   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章程;  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4、*9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5、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说明。  6、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