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个人所得税普遍性优惠政策
北京地税帮扶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之个人所得税普遍性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0-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二、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35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四、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六、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给予一年以下(含一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批;需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减免。 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