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对中小企业购置使用环保节能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州地税对中小企业购置使用环保节能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1-13字号[ 大 中 小 ] 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主要有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以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 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设备中的50款产品。其中煤矿设备19款、非煤矿山设备9款、危险化学品设备7款、烟花爆竹行业设备1款、公路行业设备1款、铁路行业设备3款、民航行业设备2款、应急救援设备8款。 2、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3、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 (2)章程; (3)所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情况及抵免说明; (4)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明细账等资料。 (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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