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兴国地税服务“三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07-1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服务城区建设 1.支持城区规划、改造。在城区规划建设中,一级土地出让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在城区规划建设中对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城区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城区建设中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支持城区房地产业发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支持城区民生工程建设。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支持城区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符合交通或城建部门认定,属于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经营路线,票价经物价部门核定;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公共交通车可按规定申请减免车船税。 5.支持城区居民改善居住条件,鼓励城区居民换房、购房。城区居民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城区居民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10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城区居民,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城区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城区居民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服务园区建设 6.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园区投资。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园区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对该项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园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对园区内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支持园区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园区企业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园区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园区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支持园区企业筹资融资。对园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支持园区引进外资。对园区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园区、城区企业的外籍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在2000元/月的基础上再加扣2800元/月(共计4800元/月);依法对外籍人员取得的有关生活费用收入、出差补贴收入和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其他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园区、城区内的“三资”企业及“三资”企业外方职员免征防洪保安资金。 11.支持园区企业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竞争力。对园区内企业为培训人才举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为园区企业提供的教育劳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2.支持园区企业扩大宣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鼓励园区企业开发和引进技术。对园区内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园区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园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利用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支持园区企业合理利用房产、土地。对园区内企业遭遇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园区企业的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材料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园区企业的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可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15.引导园区企业服务“三农”。对园区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16.鼓励园区企业更新设备。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7.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壮大。对园区内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园区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支持园区个体经济发展。对园区内个体经营者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园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园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9.支持改善园区生活基础设施。园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园区内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 20.支持园区企业举办或参与公益事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园区企业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服务景区建设 21.支持景区扩大基础建设。对景区内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支持景区开展文化活动。对景区内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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